一、法律
法律是開展租賃業務的基礎。中國租賃業過去的失敗,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不健全。
中國最早發布有關融資租賃的法規文件是199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10月1日又發布了《合同法》,該法將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作為列名合同單獨列項。盡管我國沒有加入世界《國際公約》,但該法的制定參考了公約中的一些條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抓緊制定《合同法》租賃章節司法解釋。
從中國國情出發,制定的《合同法》優于許多未有租賃立法的發達國家,使中國租賃的立法在世界處于領先地位。這不表明我們先進,而是在法制還不健全的階段,租賃的法律地位率先得到保障。
二、會計準則
涉及到法律一定要有標準。會計準則給租賃的分類和會計處理制定了國家標準。使得租賃不僅有法可依,還有標準可查。
財政部制定中國的租賃會計準則,已于2001年1月18日對外公布。會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多次吸收了租賃行業人士的意見,并參考了《國際通用會計準則第十七號》的主要內容和美國租賃會計準則的一些條款,制定出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其主要內容界定了經營性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財務處理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的一些規章制度。
中國目前還沒有標準的租賃會計制度?!稌嫓蕜t》也不能替代會計制度,這部分還需要完善。但信息披露的原則使得開展租賃業務的過程中增加了風險的防范與控制能力。
三、監管
不管什么樣的租賃都至少有準金融的性質。特別是融資租賃本身就是金融業務。涉及金融就必須強調監管。監管過嚴限制行業發展,過松容易引起金融混亂。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出臺前充分征求了業內人士的意見。
它的出臺體現出三個信號。1.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含蓋各種形式的租賃業務;2. 確立金融租賃公司確屬金融企業的地位;3. 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力度,實行資產負債風險管理。
2001年8月14日,外經貿部又頒布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近日國家經貿委也準備針對內資租賃公司出臺類似管理制度。這些政策的出臺將填補我國租賃監管的空白。
四、稅收
在國外,現代租賃行業發展初期,國家都曾經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扶植。我國也有這個過程,但當時只對國有企業。
目前有租賃關稅收方面的材料不能說沒有,實在太少。有些優惠政策還逐步被取消。入世后,按照同等國民待遇原則,給租賃行業專門的優惠政策的可能性更小。租賃行業已不再追求什么稅收優惠,而是要利用國家現有的優惠政策,開發出新的租賃做法——制度租賃。
當前適應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兩個文件:財稅字[2003]16號文《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和國稅發[1993]149號《營業稅稅目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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