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億元起重機所有權“失蹤”,兩家融資租賃公司開始了艱難的維權。明明是自己的東西,想取回卻并不容易——登記制度缺失、出租人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的事件已然真實上演。這一現實問題再次警醒各界人士,租賃登記制度亟需完善。
分別登記制弊端漸顯
事實上,諸多有識之士早已認識到建立完善融資租賃物權登記制度的重要性。當前,融資租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正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每年新增租賃業務量高達數千億美元。隨著我國動產融資業的快速發展,高度分散的動產權屬登記以及查詢手段落后、公示效果差的問題,日益引起業界和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馬蔚華就表示,由于法律制度缺失所導致的融資租賃行業問題較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問題是租賃物的登記公示制度尚未建立。
登記分散和法律缺失是當前租賃登記制度面臨的兩個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法律根據動產的性質,融資租賃物權登記采取了分別登記制。具體登記機關分別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馬蔚華對這種分別登記制的評價是“弊端更大”,登記規則不統一、當事人查詢困難、登記系統重復建設而增加整個登記系統的運作成本等,大大降低了公示登記的效果。而央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上線運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雖至今已服務了半數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卻又因為“缺少法律規定的支持,尚不具備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略顯尷尬。
據了解,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租賃登記系統借鑒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成功經驗,是我國首個基于互聯網運行的、電子化的登記平臺,并為規范租賃登記操作,配套發布了業務操作規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該規則的作用僅限于指導用戶的登記操作,不能解決登記的法律效力。應該說,征信中心建立租賃登記系統的最直接推手則是市場主體對于推動建立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公示平臺的強烈需求,并試圖按照實踐推動立法的思路建立租賃登記系統,這一工作思路正逐步得到租賃業界和社會的認可。
“天津模式”為司法效力求解
不過,租賃登記不僅僅是個簡單的IT技術系統,還需要配套法規。我們看到,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這些年已經有所進展,如“一行三會”出臺193號文,銀行業協會出臺保理相關規范,在司法實踐上,天津、武漢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關指導性文件,取得了局部突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下半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租賃登記方面的審判指導意見,核心內容是把有關市場機構登記或查詢租賃系統,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要件,這是對確立租賃登記司法效力進行的有益嘗試。
完善租賃登記制度的“天津模式”是從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需要出發而進行的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天津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也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其“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進行融資租賃司法政策先行探索、總結經驗”的意見進行的。該指導意見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將積極關注天津的試點情況。
此外,湖北省武漢市政府于2011年6月,也出臺了《促進資本特區融資租賃業發展實施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租賃交易當事人應當在租賃系統辦理登記公示、金融機構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租賃系統進行相關標的物權屬狀況的查詢、承租人不得擅自處置租賃系統中登記的租賃物等。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盡管立法是解決租賃登記制度的最終途徑,但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各層次法規等均可對登記制度的完善發揮重要作用。
整合資源共同推動租賃登記制度建設
顯然,建立有效登記制度需注意兩方面問題,一是制度要便捷、完善,二是賦予該登記系統相應的法律效力。然而要徹底解決上述問題還需要立法、司法、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市場主體的共同研究和推進。
經過三年多的實踐,征信中心租賃登記系統得到租賃業界、租賃業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立法、司法機構等的普遍關注,并且作為服務動產融資業務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對小微企業信貸發揮了基礎性的保障作用。有關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以及最高院正在研究的《合同法》有關融資租賃的司法解釋,都表明社會各界已經意識到租賃系統在租賃業務發展中的積極意義。租賃行業協會表示,租賃系統已經成為租賃公司向社會公示租賃物權利的權威渠道,是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物權保障的積極嘗試,在系統中登記已經成為部分租賃公司業務流程的必經環節,最終必將為完善租賃物權保障制度起到積極而有益的推動作用。
馬蔚華認為,目前要做的就是如何摒棄部門利益,整合資源,改革現有的動產分別登記模式,例如從我國目前租賃物登記的實際情況出發,可探討將工商系統和人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系統聯網對接。建議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建立全國性動產登記平臺,設立專門機構統一行使動產登記職能,并將融資租賃登記納入其中,明確登記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資租賃物權。通過制度的改進和完善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降低資源耗費,節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為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標簽: